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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区离婚律师代理

更新时间:2025-10-21      点击次数:3

    生活中,父母出资购买或者建好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这种情况比较常见。近些年来,房产价值节节攀升,个人观念变化,此类情形下的房屋,产权归属发生争议并不少见。假如某天,父母声称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归子女,因为他们从未将房屋赠与给子女,而是委托子女代为持有;但子女否认父母的诉求,主张父母当年就已把房屋赠与给子女了,法院该怎么判?如果子女承认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应是其父母,他或者她**是名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因故代其父母持有该房屋而已,而子女的或者父母的债权人则主张该房屋是子女或者父母的财产并且应当纳入强制执行财产以冲抵债务的,法院又将该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子女、债权人之间围绕该类房产归属争议,各地法院对相关问题的认识是有分歧的,裁判观点也不完全一致。主要有三种不同裁判意见:(1)将该类房屋认定为赠与,属于产权证上署名人的财产,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法院认定其是委托代持,产权归委托子女代持的父母所有。(3)法院认定其为家庭共同财产。法院秉持前述任何一种观点裁判的案例,都有的。 离婚纠纷中家务补偿如何判决?江都区离婚律师代理

认定家庭baoli行为的证据形式

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能证明一方有家庭**行为的照片、录像、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综上,家庭**行为的认定问题实质上是法院对证据以及证明力认定的问题,家庭**行为认定后,对于受害方而言,不仅是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也是受害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财产分割以及主张子女抚养权的有力证据。 江都区离婚律师代理离婚冷静期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一方为了阻挠另一方离婚,所以采取不出庭的举动,法院还是会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审判。”

经常有当事人追问,对方不来怎么办?卢律师只能告诉ta,我们不能强制某个人来应诉,除非查明案件之必要,法院强制出庭,如果对方不出庭,法官只能根据现有证据进行作出判定。01—离婚案件常见现象法槌经理的离婚案件中几乎有一半为缺席审判,因为婚姻案件毕竟牵涉到家庭琐事,所谓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律师也只能根据事态的发展选择不同的诉讼策略,当事人的态度决定了律师的办案节奏。

    离婚纠纷开庭,法官会问什么问题?一、关于夫妻感情方面。01感情基础诸如,怎么认识的?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婚前交往情况?等等,主要是询问感情基础情况。02婚后的感情生活。专门的家事法官可能会问的比较琐细,比如,家务劳动,孩子的抚养细节等等,这也是法官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03为什么离婚,离婚原因?1.是否分居?2.是否挽回,如何挽回?为挽回做过什么努力?3.离婚的原因是什么?二、关于孩子抚养方面(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1.出生以来由谁带?2.在哪里上幼儿园?3.孩子的户口跟着谁?4.父母各自的抚养能力?5.父母双方在哪里工作,工作时间?6.父母双方每月的收入情况?7.愿意给孩子多少抚养费?8.如何给自己带,如何带?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1.有哪些共同财产?2.购置于哪一年?3.有哪些债务?另一方是否知情?当事人对每一个问题都要重视起来,因为任何一个问题都不是凭空发问的,背后都会有一定的理念或原因,小心被问到坑里去。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主要会围绕以上问题展开发问,无法一一列举。总之,围绕着诉讼目标一一回答。3.辩论阶段也是围绕着诉讼请求展开陈述,从情感、事实、法律三个角度合理辩论,不做人身攻击。离婚纠纷对方不到庭怎么办?

    离婚时,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应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经济帮助的方式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首先,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等同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夫妻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扶养义务是完全不同的。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法定扶养义务的继续,而是基于道义的考虑,从原有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法律责任。其次,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一是请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困难并且自己无力解决,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可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把握: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患有重大疾病的;其他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二是生活困难发生在离婚之时,即离婚时其个人的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三是经济帮助是一种即时性措施。四是提供经济帮助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五是经济帮助不以帮助方对离婚有过错,而被帮助方无过错为条件。对方在监狱可以起诉离婚吗?江都区离婚律师代理

离婚纠纷中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江都区离婚律师代理

法律赋予公民立遗嘱处分自己生前财产的权利,贯彻了遗嘱自由的立法精神。但是,遗嘱自由也并非完全无限制的自由,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方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审慎考虑。一方面,从形式上看,遗嘱人应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参照法律对不同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来订立;另一方面,订立遗嘱的内容亦应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综合以上两方面考量,可很大程度地避免当遗嘱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时,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后果发生。江都区离婚律师代理

江苏宁扬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刑事辩护,婚姻继承纠纷,合同债务纠纷为主的其他,公司成立于2022-03-04,旗下江苏宁扬律所,已经具有一定的业内水平。公司主要提供刑事辩护业务 主要法律服务包括 1.在侦查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法律意见等; 2.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3.在一审、二审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5.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6.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担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代为控告、参与协商、谈判、代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支持公诉等; 7.刑事案件申诉以及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等。 民商事诉讼业务 主要法律服务包括 1.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合同纠纷; 2.劳动人事等仲裁或诉讼,雇佣或劳务合同纠纷; 3.肖像、名誉、荣誉侵权纠纷; 4.侵犯财产权利的损害赔偿纠纷; 5以上相关纠纷前期非诉讼处置;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业务 主要法律服务包括 1.离婚、继承等家事纠纷的谈判、诉讼; 2.个人或家族财富保障及传承筹划; 3.婚前协议、婚内财产约定的起草、见证; 公司法律业务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 劳动人事业务等领域内的业务,产品满意,服务可高,能够满足多方位人群或公司的需要。江苏宁扬律所将以精良的技术、优异的产品性能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满足国内外广大客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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